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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7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37364元及利息681614.3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49元、执行费189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对于(2016)桂12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义务,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执行费189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7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育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