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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瑞与张伟建、王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张伟建,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男,1989年10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司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2年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6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伟建,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无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靖益村*组**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靖益苑*******室。2017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锋,男,1988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无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宋澄村*组**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阳光花园B区********室。2017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瑞、张伟建犯贩卖毒品罪,王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宁01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量刑适当,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瑞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1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玉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