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方必与吴后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方必,吴后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3498号原告:俞方必,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吴后仓,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俞方必与被告吴后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方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后仓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6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事后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余欠借款6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收执,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事后,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欠借款6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陈述,借款借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偿还,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应按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后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俞方必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6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计,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吴后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乃生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