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41号被执行人张传海,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保定市徐水区。张传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609刑初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传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3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传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传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传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9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路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