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龙彪与李茂勋、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彪,李茂勋,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503号原告:周龙彪,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勋,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法定代表人:李辉。原告周龙彪诉被告李茂勋、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龙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龙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