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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85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某(系原告朱某妻子),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袁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