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与王俊庭、张雨、于双明、王玉华、秦海波、王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王俊庭,张雨,于双明,王玉华,秦海波,王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负责人:薛文明,该支行行长。被告:王俊庭,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雨,女,满族,住址同上。被告:于双明,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玉华,女,满族,住址同上。被告:秦海波,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立,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诉被告王俊庭、张雨、于双明、王玉华、秦海波、王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