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宾,范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范培军,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李宾与被执行人范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宾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培军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培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