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10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海洲家俱厂与胡玲、范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海洲家俱厂,胡玲,范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海洲家俱厂。被执行人:胡玲。被执行人:范锦峰。本院在执行南陵县海洲家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锦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锦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