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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555号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社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被告: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号*号楼*栋*层***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第三人: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唐畋甸。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江苏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明审 判 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