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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雷永祥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永祥,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6年10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永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雷永祥在龙江县山泉镇官窑村电站附近拉土垫地改变李某1承包的林地性质。2015年春季,雷永祥在该片林地内私自开垦耕地三块,用于种植白菜。2016年春季,雷永祥又在该片林地内种植土豆等农作物。经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鉴定:雷永祥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4.1亩,林种为用材林。经侦查,被告人雷永祥于2016年10月7日在龙江县山泉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雷永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判处雷永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龙江县林业局案件移送书、林地状况登记表及调查设计图、林地测绘图示、山泉镇官窑村委会证明、到案说明;证人朱某1、郑某、董某、朱某2、李某2、蒋某、柏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雷永祥的供述和辩解;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永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永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永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