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戴琼、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琼,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黄钰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84号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咱389号二楼A2、I、J座。法定代表人:叶枝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琼,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陈,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06号生活馆G号。法定代表人:黄兴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陈,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钰雯,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陈,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琼、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黄钰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27元,减半收取计12563.50元,由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