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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宗贻与许长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贻,许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贻,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长庚,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李宗贻与被执行人许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1执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