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海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卢天梅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潘海平(曾用名潘亚五),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凭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海平于2017年4月28日11时许在其住处贩卖毒品给潘某某,收取人民币50元。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67克,被告人潘海平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辩解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潘海平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7年4月2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本院意见被告人潘海平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潘海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0.67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艾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海梅书 记 员 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