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发琼诉被告吴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474号原告:朱发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豪,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发琼与被告吴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发琼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发琼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朱发琼负担。审判员 邓安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