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良艳、李定辉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艳,李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黄良艳,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李定辉,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良艳与被执行人李定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防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定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定辉给付原告黄良艳房屋补偿费、离婚补偿金60000元,分担共同债务5000元(欠原告黄良艳母亲借款),合计65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即时况付10000元给原告黄良艳,余款55000元,自2011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上述费用清偿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8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良艳与被执行人李定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定辉欠申请执行人黄良艳55000元,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10日前偿还1500元至还清欠款为止;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875元、合计900元,由被执行人李定辉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65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