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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延仕与广州市清河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仕,广州市清河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340号原告:王延仕,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市清河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五、六区M栋二层自编M239号。法定代表人:方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仕诉被告广州市清河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王延仕承担。审 判 长  麦景昌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人民陪审员  艾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丹丹书 记 员  姚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