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定涛、黄升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涛,黄升,申雄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定涛,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恩施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升(曾用名黄灿),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申雄,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利川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定涛、黄升、被告人申雄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已判刑)与被告人丁某(已判刑)在帮助各自朋友处理矛盾时发生纠纷,潘某因丁某打了自己两耳光而心生不满,遂邀约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等人,准备了砍刀、木棒等工具,并于当日23时许电话约丁某打架。丁某遂邀约被告人赵某(已判刑)等人帮忙,各持一把砍刀,并乘坐江铃陆风X5白色越野车前往。次日0时许,双方在恩施市水印郦都小区F栋外的道路上相遇后相互持械斗殴,过程中致赵某受伤、江铃陆风X5越野车多处被砸坏。经鉴定,越野车的损失为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通话清单、病例资料,证人潘某、丁某、谭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地监控视频光盘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申雄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一、申雄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申雄是受潘某的邀约参与,没有参与准备犯罪工具,在斗殴过程中,既没有冲在前面去砍人,也不是第一个砸车的人,其在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申雄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积极追求伤人的主观意图。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虽是受人之邀,但受邀后积极参与,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申雄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定涛、黄升、申雄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均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张定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被告人申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升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被告人张定涛、申雄的刑期均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 红人民陪审员 黄汉卿人民陪审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