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航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渃童,马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56号自诉人刘渃童,女,回族,2016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法定代理人刘静,女,回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人马航海,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自诉人刘渃童以被告人马航海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航海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渃童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马航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渃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