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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岳某与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668号原告:岳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郭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第十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岳某与被告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岳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