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岳某与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668号原告:岳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郭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第十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岳某与被告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岳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