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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顾华与温骐福、吴鉴南、李志龙、钟水娟、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温骐福,吴鉴南,李志龙,钟水娟,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621号原告:顾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骐福。被告:吴鉴南。委托诉讼地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龙。被告:钟水娟。被告: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歆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庚。原告顾华与被告温骐福、吴鉴南、李志龙、钟水娟、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温骐福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