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贵学、张元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学,张元凯,汪光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学,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凯,男,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永,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光其,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贵学与被上诉人张元凯及原审被告汪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贵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被上诉人张元凯及其委托���讼代理人余学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4510号退回上诉人李贵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