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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与李永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李永安,瓦房店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129号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兴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圣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国,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瓦房店市房地产管理处(现大连圣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李永安、第三人瓦房店市房地产管理处(现大连圣圆建筑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以案涉执行案件已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负担。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杨 威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