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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范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范伟强,贾波,范周通,李恒全,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4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伟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波,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周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全,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小李村烨伟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乔新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金城宾馆东楼2楼。负责人:韩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伟强、贾波、范周通、李恒全、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范伟强损失有异议,根据诉状显示彭正交驾驶豫M×××××号车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范伟强未追加彭正交驾驶豫M×××××号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扣除彭正交驾驶豫M×××××号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责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范伟强辩称:上诉人上诉没有道理,更没有法律依据,豫M×××××号车与我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没有权利追究人家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贾波述称:原审判决正确,我没意见。李恒全述称:原审判决正确,我没意见。天安财险洛阳支公司述称: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贾波为主要责任,范周通为次要责任,范伟强驾驶的豫C×××××车与彭正交驾驶的豫M×××××无责任,这是同一起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条款规定,我认为上诉人的上诉是正确的。无责方也应当承担。范伟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范伟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76592.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3日14时,贾波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八官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八官线202KM+200M处道路时,因违反超车规定与同向行驶范周通驾驶的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后豫C×××××号小型轿车又与相向行驶彭正交驾驶的豫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再次相撞、范周通驾驶的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又与相向行驶范伟强驾驶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再次相撞,造成范周通、范伟强受伤住院,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6]第0015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波承担主要责任,范周通承担次要责任,范伟强不承担责任,彭正交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范伟强被送到宜阳县中医院救治,花去360元。当天转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开放性髌骨骨折(左);2、左足第三四跖骨骨折;3、左足第五跖趾关节脱位;4、双上肢皮肤裂伤;5、左第四肋骨骨折;6、左胫骨上端骨挫伤;7、左膝髌韧带损伤;8、左膝周围浅筋膜损伤;9、左足第1近节趾骨囊变。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29673.7元,住院期间6天需2人陪护,其他时间需1人陪护。2016年10月2日,范伟强在伊川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术后不愈合。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2533.65元,期间需1人陪护。范伟强的伤情经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范伟强左下肢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范伟强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670元。范伟强住院期间贾波支付40000元。另查明,豫C×××××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贾波,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且不计免陪),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豫C×××××号货车实际车主为李恒全,范周通系李恒全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陪),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法院予以确认。范伟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应予支持,但应以合理为限。因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贾波与范周通之间的责任比例按7︰3为宜。豫C×××××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豫C×××××号货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天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0%赔偿责任。范周通系李恒全雇佣的驾驶员,对范周通在雇佣活动中给范伟强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恒全承担赔偿责任,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恒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范伟强父母年龄未超过60岁,其主张扶养费不予认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信。范伟强出示的洛阳市天鹏超市定额发票、收据及洛阳市麒麟大药房销售单无医院处方相印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范伟强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范伟强请求医疗费,应以提供的票据为凭。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手段、方式、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法院酌定5000元。综上所述,范伟强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2567.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50元/天×53天)、营养费1060元(20元/天×53天)、误工费29832元(50299元/年÷365天×209天)、护理费8256元〔(33857元/年÷365天×59天×1人)+(33857元/年÷365天×30天×1人)〕、残疾赔偿金54466元(27233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22元(18088元/年×5年×10%÷2人)、鉴定费1370元、交通费322元,以上合计140045.4元。上述损失首先由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各赔偿医疗费10000元,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51199元,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51199元。交强险以外损失16277元,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0%即11394元,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即4883元。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共赔偿范伟强72593元,天安保险公司共赔偿范伟强66082元。鉴定费1370元由贾波赔偿70%即959元,李恒全赔偿30%即411元。贾波赔偿959元,该款在其垫付款中扣除,贾波多垫付的39041元,在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赔偿范伟强的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贾波可向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进行理赔。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应赔偿范伟强335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范伟强各项损失共计33552元;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范伟强各项损失共计66082元;三、李恒全赔偿范伟强损失411元,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三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范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36元,由贾波负担2400元,李恒全负担103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6]第0015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波承担主要责任,范周通承担次要责任,范伟强不承担责任,彭正交不承担责任。贾波驾驶的豫C×××××号车在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且不计免陪),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伟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在三者险限额内按70%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认为应当扣除彭正交所驾驶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无责限额内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谦审 判 员 蔡美丽审 判 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石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