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琴,刘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雪琴,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雪琴银行存款8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