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琴,刘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雪琴,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雪琴银行存款8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