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杨志博、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清,杨志博,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3885号原告李淑清,女,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张东,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杨志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孙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李淑清与被告杨志博、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清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志博、孙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清诉称,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杨志博未出庭,无答辩。被告孙娜未出庭,无答辩。原告李淑清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志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2014年8月30日到2016年2月30日利息已付。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杨志博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孙娜未出庭,未质证。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原告的证据未经被告杨志博、孙娜质证,但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0日被告杨志博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2月30日止的利息已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志博、孙娜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清与被告杨志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杨志博应及时偿还借款。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被告孙娜也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博、孙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学东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文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