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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筑热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伍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筑热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伍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90号原告:北京筑热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苑春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伟,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供暖客服部职员。被告:伍丽,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热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14年至2016年供暖费。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筑热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瞿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