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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429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宝。委托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国忠,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忠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国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晓兵审判员  杨丽燕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京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