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智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智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31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智力,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武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智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智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智力到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泉商环球广场一期售楼部旁的一店面内盗窃3捆吊杆(重39.55公斤)、5副龙门架(重88.65公斤)、1把铁楼梯、7块收缩缝(重12.65公斤)、1台安捷牌吊机(价值人民币2014元)、10多个钻头、7根电线杆、8串钢挂件(重29.3公斤)、1袋废钢筋(重47.95公斤)及1袋不锈钢螺丝(重11.25公斤)、两台铭迪牌水泥振动机(价值人民币776元)。2、2017年2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智力到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泉商环球广场一期售楼部旁的一店面内盗窃1袋吊顶挂件(重20.45公斤)、107盒天剑牌干壁钉(价值人民币1605元)、13盒春雨牌墙板钉(价值人民币195元)、75盒剑牌直钉(价值人民币473元)、1箱泰山王牌螺钉及47盒亚固牌气动钢钉(价值人民币235元)。3、2017年2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智力到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泉商环球广场一期售楼部旁的一店面内盗窃1捆给水管(重20.5公斤)及两捆废铁片。案发后,追回上述龙门架、吊杆、水泥振动机等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邓智力在陈埭镇洋埭村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另查明,上述被盗物品的所有者系被害人廖某1,可查明的赃物价值人民币5298元,其他物品无法估值,除了钻头及废铁皮片外,其他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廖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智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重量,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犯罪经历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智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智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智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智力继续退赔被害人廖广胜钻头及废铁皮片等物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