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行申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全民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全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民新路10号。法定代表人于树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解永鹏,该局法制信访大队民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住所地齐齐哈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61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含玉,该局复议应诉办公室科员。再审申请人王全民因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下称富区公安分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下称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3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王全民,被申请人富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解永鹏,被申请人齐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含玉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全民因为2004年北满特钢并轨,要求恢复并轨职工待遇,要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待遇问题,于2015年10月25日到北京上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以王全民在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对其作出训诫书。富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齐富公(电)行罚决字[2015]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5日,王全民和隋洪奇、张铁军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北京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给予王全民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王全民不服,向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齐市公安局作出齐公复决字(2016)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王全民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全民认为富区公安分局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并向法庭提交2016年5月6日《登记回执》、2016年5月24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其扰乱天安门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移交富区公安分局的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在2015年11月20日王全民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富区公安分局根椐王全民的陈述和申辩,对王全民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王全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全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王全民在北京未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因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作出的训诫属于法律教育的一种措施,不属于治安处罚的种类,故富区公安分局基于同一事实行为对王全民实施治安拘留,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程序亦合法。富区公安分局在对王全民作出齐富公(电)行罚决字[2015]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市公安局的复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王全民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王全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全民申请再审称,其没有违法行为,富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富区公安分局答辩称,王全民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北京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具有违法事实,对王全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全民的再审申请。齐市公安局答辩称,王全民扰乱天安门地区秩序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全民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富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请求驳回王全民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富区公安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富区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训诫书、齐齐哈尔市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及王全民本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王全民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王全民作出齐富公(电)行罚决字[2015]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齐市公安局作出的齐公复决字[2016]016号行���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王全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全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全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 显 波审 判 员 王 鹏 跃审 判 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冷  慧书 记 员 郝 欣 然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