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文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010号秦元刚,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东北麻居委会三区30号。被告:孙文玲,曾用名:孙文喜,女,成年,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元刚诉被告孙文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孔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