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与孙巧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孙巧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376号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公园街77号。法定代表人蒋厚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巧芳,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巧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巧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巧芳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宋书斋人民陪审员  刘昌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