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权与陈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权,陈泽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67号原告:陈明权,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泽欣,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明权与被告陈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明权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陈泽欣已向其还清本案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陈明权负担。审判长 姚若贤审判员 戴 旭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珊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