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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雪梅、蔺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蔺子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545-1号申请人:王雪梅,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被申请人:蔺子彪,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雪梅与被申请人蔺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雪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蔺子彪、孙玉秀位于蒙城县花园新村2区三栋4户的房地产,申请人王雪梅提供10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蔺子彪、孙玉秀位于蒙城县花园新村2区三栋4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2215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