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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景科、邹太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685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仁,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景科,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邹太香,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住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井繁。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农商行)与被告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海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农商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5.4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景科、邹太香于2014年8月26日在东海农商行浦南支行借款500000元,定于2015年8月20日到期。由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要,在2016年5月27日还10万元,目前尚欠本金40万元,利息还到2015年1月20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6日,被告张景科、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东海农商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景科借原告50万元用于购买饲料,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0日,月利率9.1‰,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为张景科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贷款逾期的,东海农商行对违约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张景科提供贷款50万元。另查明,张景科于2016年5月27日偿还本金10万元,已将上述贷款利息还至2015年1月2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景科向东海农商行借款,东海农商行亦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景科支付了款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亦在相关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景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景科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景科与邹太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由邹太香与张景科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合上述,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景科、邹太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92%,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46%,自2015年8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景科、邹太香、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贷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柏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