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石其水、焦贵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其水,焦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98号申请人:石其水,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临邑县临南镇石家村*号。申请人:石祥国,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临邑县临南镇石家村**号。被申请人:焦贵国,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石其水、石祥国与被申请人焦贵国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其水、石祥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贵国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贵国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宫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