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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石其水、焦贵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其水,焦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98号申请人:石其水,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临邑县临南镇石家村*号。申请人:石祥国,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临邑县临南镇石家村**号。被申请人:焦贵国,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石其水、石祥国与被申请人焦贵国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其水、石祥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贵国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贵国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宫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