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郑朝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郑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址:宁陵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吕松涛,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长。被执行人郑朝阳,男,汉族,199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1423-19504253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合法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423-19504253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