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浔阳区绿叶格林家具经营部、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浔阳区绿叶格林家具经营部,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浔阳区绿叶格林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039号,联系电话:1350792****负责人汪允侠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联系电话:1370792****法定代表人杨金虎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浔阳区绿叶格林家具经营部申请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6民初第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浔阳区绿叶格林家具经营部案款443958.02元,承担执行费6559.3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43958.02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拍卖款目前尚在处置,待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须拍卖款分配完毕后继续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