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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永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龙,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99号之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永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任永龙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永龙银行存款15000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