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鲍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鲍建明,朱晓萍,周冬军,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6917-X。法定代表人朱浩乐。被执行人鲍建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晓萍,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周冬军,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伟东,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鲍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鲍建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向阳村37号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正在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