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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桓台县营业部、何玉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桓台县营业部,何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桓台县营业部,住所地:桓台县耿桥段张北路5835号。组织机构代码:55891539-X。负责人:傅玮,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玉强,男,汉族,住桓台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桓台县营业部营业部与何玉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玉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桓台县营业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