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俊英、柯金妹与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俊英,柯金妹,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柯正霖,曾海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俊英,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金妹,女,汉族,1959年8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与曾俊英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凤连,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西宁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建国物流16栋27号。经营者:柯正霖,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西宁市城北区宁瑞水乡A区5号楼1084室。原审被告:柯正霖,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西宁市。原审被告:曾海燕,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与柯正霖系夫妻关系。上诉人曾俊英、柯金妹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北尚亿建材经营部、柯正霖、曾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曾俊英、柯金妹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俊英、柯金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许正芳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