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聂英敏、孙俊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英敏,孙俊棉,梁瑜,聂占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英敏,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棉,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瑜,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聂占生,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上诉人聂英敏因与被上诉人孙俊棉、梁瑜、原审被告聂占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定州市清风店镇东三路村委会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土地的发包方为双方出具证明,但内容不一致,对双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特别是聂英敏持有的清风店镇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应当严格审查,核实该村二轮承包是否统一签订了承包合同,涉案土地第一轮、第二轮承包给谁,以及涉案土地原属于第几小队,并依查明情况依法妥善裁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英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