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22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克芬、张富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克芬,张富保,王四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22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小什字100号。机构代码:226XXXX4-1法定代表人:赵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德,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朱克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X委托代理人:张丰业,系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富保,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6日,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X委托代理人:张丰业,系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四辈,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991号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克芬、张富保、王四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克芬、张富保、王四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