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杨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杨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杨磬,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杨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