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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杨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杨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杨磬,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杨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