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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道庆与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庆,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730号原告:何道庆,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建筑承包工人,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刘江,男,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地址: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02号A栋3-1。委托代理人:夏吉兵,男,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何道庆诉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道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道庆撤回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道庆承担。审判员  欧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