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宜军和丁允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军,丁允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84号原告张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允平。原告张宜军与被告丁允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登记立案。原告张宜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军撤诉。审 判 长 瞿 梅人民陪审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