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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友莲与金玫、俞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莲,金玫,俞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493号之二原告陈友莲,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被告金玫,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俞渭良,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莲与被告金玫、俞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俞渭良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49号营业房,现案件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俞渭良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49号营业房的查封(产权证号:C0××9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