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云英、周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英,周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特46号申请人:王云英,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丽,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卫,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钦彬,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云英与被申请人周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英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565号裁决;2、依法判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款项50万元及利息;3、仲裁费及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王云英在无法联系XX的情况下,被迫与周丽签订《还款协议书》1份,约定由王云英为XX偿还欠周丽借款300万元,同时周丽强迫王云娥、张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王云英被迫先后向周丽付款50万元。后经向XX核实,上述借款并未实际全部支付,王云英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是《还款协议书》是在被威逼、胁迫并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申请人提起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该两条规定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情形除了胁迫、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情形外,还规定了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东营仲裁委员会仅依据无法证实是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而未审查XX300万元欠款的真实性,在申请人对欠款真实性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对申请人对欠款的真实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进行调查和认定,直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据明显不足,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故意隐瞒拒不提供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证据,使用无法证实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的借据等逼迫申请人与之签订《还款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有关伪造证据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周丽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7日,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东仲字第565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王云英的仲裁请求。另查明:2017年6月2日,申请人程军以其已受让涉案《还款协议书》中周丽的债权为由,将王云英、王云娥、张婷列为被申请人,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王云英提交署名为XX的书面证明1份,及XX与周丽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宗,用以证明XX与周丽之间的借款金额不属实,王云英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周丽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周丽在仲裁时隐瞒了其与XX之间不存在150万元真实的借款事实及相应证据。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一、关于申请人主张其系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与周丽签订《还款协议书》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申请人王云英在仲裁申请书中,主张涉案《还款协议书》应予撤销的理由,是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第三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在仲裁程序中并未主张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情形,仲裁庭依据其仲裁申请的内容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系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与周丽签订《还款协议书》的申请撤销理由,不属于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主张周丽隐瞒其与XX之间真实借款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周丽与XX之间的借贷关系如何,是涉案《还款协议书》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本案仲裁庭审理的《还款协议书》是否可撤销,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可能超出涉案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涉案《还款协议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周丽与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与此有关的证据均不予审查。申请人王云英可另行在程军与王云英、王云娥、张婷仲裁一案审理中提出主张进行审查。申请人关于“依法判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款项50万元及利息”的申请,亦不属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王云英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云英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云英负担。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