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梅香、吴运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香,吴运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17号申请人:陈梅香,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吴运杰,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香诉被告吴运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梅香负担。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雷华 关注公众号“”